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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4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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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关于耕地保护

知识点一定要学起来

土地转租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年11月5日,原告顾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某药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顾某某将其从其他农户处流转经营的面积为十余亩永久基本农田转租某药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7年。乙方转租的地块主要用于中药材的初加工,包括晾晒、烘干、加工、仓储等。

年10月某药材公司与顾某某协商后又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重新约定租期和租金。后某药材公司与顾某某协商终止合同的事宜,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某药材公司将其使用的土地上的物品等腾空搬离后,于年11月通知顾某某解除合同,并在《告知书》中明确了超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某药材公司承担。

后顾某某诉至汉源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转租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二十余万。

非法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合同无效

汉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明确约定了某药材公司将所租赁的土地用于中药材的初加工,包括晾晒、烘干、加工、仓储等,而并非用于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某药材公司要将承租的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并且双方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约束力,故对顾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某药材公司应支付顾某某土地占用费,且其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原告顾某某超租期间的费用,故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土地占用费。

这些耕地保护政策要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

严禁占用耕地“六个严禁”:①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②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③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④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⑤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⑥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提出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①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②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行严格管控,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政策,禁止任何非法占用和使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并且对改变一般耕地地类,如:农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新增农村道路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批,并按照占用多少一般耕地就要补充多少一般耕地进行落实。

汉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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