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一些地方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的政策举措,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理解,特选编一组涉及“六个严禁”事项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基本农田种植苗木?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石桥村民小组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郑某承包该村民小组38亩土地用于培育杨树苗,每年承包金3万元,合同期为5年。郑某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后开始培育杨树苗,第二年承包金到期未付,被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但所发包、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遂判决认定协议无效,驳回了村民小组要求郑某支付承包金的请求。
国家鼓励土地流转,支持农民种植苗木,但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第十七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即为强制性规定。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必须将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如果种植条件遭到破坏,还可能面临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道路两侧搞绿化?如此租地行不通
甲县政府以绿化环境为由,命令各乡镇政府租用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农村耕地搞绿化,种植景观树。计划租用的土地部分为一般耕地,部分为基本农田。当村委会干部给村民做工作时,部分村民不愿同意。村干部表示,这是县里的重要工程,不管是否同意,都要租给政府,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引发了争议。
甲县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因此,道路两侧如果是基本农田,一律禁止在上面种植树木。而且,国家严格限制占用道路两侧耕地植树的范围和面积。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租用耕地种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租金必须与农民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在没有取得农民同意并协商确定租金价款的情况下,政府占用农民耕地种植苗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甲县政府在没有征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强占耕地种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还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
耕地变成人造“水乡”?盲目建设难逃整治
年,甲省乙市决定将该市打造成“水乡”。根据该市的生态水系计划:一是打造“四横五纵”的生态水系;二是建设主城区和10个县城的城市水网和水面景观;三是建设湖泊、涝池,恢复保护湿地资源。
“水乡”计划开始后,很快在全市铺开。~年,该市上马了多个造湖造景项目,几乎覆盖所有县(市、区)。年,该市河道治理工程占用耕地1千余亩,永久基本农田25亩,主要用于修建河堤公路和沿岸景观带,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落实占补平衡。年,该市在实施景观湖建设、河道治理、景观公园项目过程中,大量占用耕地,涉及建设项目17个,占用耕地9千余亩,永久基本农田亩。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多次下发督查意见书。
该市破坏耕地造“海”挖“湖”建“水乡”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