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用途管制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要深刻把握《通知》精神实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布局保持总体稳定,范围外的优先用于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2.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利用要求。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种植。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的管制要求。
3.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各地要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
4.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优先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以采取有偿调剂方式跨县、跨市域异地代保。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需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全面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
1.耕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将现状耕地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目标并逐级分解下达,做到“数、线、图”一致,确保能落地、可考核、可追责。
2.明确一般耕地利用优先序。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格控制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耕地“五不得”的管制要求。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3.全面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三)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
1.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各地要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摸清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并建立数据库,落实到具体地块。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各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新增耕地和产能提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按要求逐级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2.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严格补充耕地核实认定,强化后期利用监管,确保补充耕地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3.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的管控与指导,统筹推进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促进地区间资源、资本优势互补。加大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力度,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效落实。
(四)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督
1.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44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逐步引导恢复为耕地。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实行补充耕地指标冻结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直接从违法用地所在县(市、区)储备库中冻结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指标。经查处后,对拆除复耕经验收合格或通过补办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的解除冻结。
三、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各项要求并加强监管,与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全面落实。
(二)严格监管考核。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信息系统和指标储备库。利用耕地卫片监督、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手段,开展耕地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每年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各市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在耕地整治恢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系统谋划,稳妥推进,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严禁为追求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而违背群众意愿、不顾客观实际,统一强行简单整治恢复耕地,损害群众利益。
本意见印发后,两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耕地用途管制技术细则
2.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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