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3月13日讯(记者郭芝桃严德赢通讯员刘泉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已于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是对《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的修订。从具体内容看,涵盖范围包括非法占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破坏耕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方面。同时,《办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非法占用土地
《办法》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和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和元以上元的罚款,其中,分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四个等次罚款。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分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四个等次罚款。
破坏耕地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分别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10倍以下和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按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四个等次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分别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和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按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四个等次罚款。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和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按低等、中等、高等、优等四个等次罚款。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和1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分别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和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和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以及涉及耕地的,分别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和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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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