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安徽商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11月23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我省将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并细化各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方成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年5月27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我省《实施办法》自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历了5次修正和2次修订,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此次修订,主要出于适应上位法修改、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实践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我省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保障的基石。我省是耕地大省,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我省将继续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同时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细化各项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实施办法》着重强调,“申请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关规划、计划要求”。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我省还将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将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方成在发布会现场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护。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要求,对各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我省将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新《实施办法》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删除旧《实施办法》中关于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规定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从而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要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农村原地拆旧建新无需另行审批
方成介绍,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看,我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城镇用地粗放利用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村庄用地规模还比较大、比重还比较高。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为此,新《实施办法》针对用地管控规定,建立土地要素配置新机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创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对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郜征/文周继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