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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诊断 » 耕地保护司法护航灵川县构建物权纠纷
TUhjnbcbe - 2025/3/9 10:14:00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纠纷在农村呈现多发态势。近期,为稳定农村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灵川县自然资源局与灵川县人民法院通力协作,建立物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村级基层组织的调解优势,妥善化解农村各类土地纠纷,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文,齐力推动形成全链条、联动式、多元性、一体化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一、调解案件的通知和接收。法院在当事人签署《多元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自然资源局,将《调解委派(委托)函》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在其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接收案件。

二、调解期限。立案前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七日,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调解成功案件的处理。经自然资源局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意见的,自然资源局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即时了结纠纷;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然资源局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

四、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终止调解协议:⑴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⑵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⑶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五、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自然资源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六、调解不成功案件的处理。调解不成的,自然资源局及时函复法院,将明确的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内容整理为《调解结案报告》,归入案件卷宗,并于终止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退回法院,法院将根据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七、争议案件的处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需要业务指导的,应及时征询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

该项工作机制的推行实施,不仅推动了该县农村自然资源领域纠纷由“个案监督”向“诉源治理”转变,将保护自然资源工作落细落实,更标志着“耕地+司法”保护新模式的建立。该模式将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融为一体,推动县田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落实依法治田管田责任,实现对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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