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提示:可以按大中小县10:8:6:4记忆。
(四)应按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食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开山填海,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5.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6.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反之纳税,免、纳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按面积计算。
7.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外、与社会用地未隔离的暂免。
9.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厂内要交)
10.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11..1.1-.12.31,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办公、生活、非直接仓储不免)
12.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商品房:交付次月。
2.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3.出租出借:交付次月。
4.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次月,无约定则为签订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
7.转让所有权的: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当月底
(八)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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