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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设施农业用地与农业设施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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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其中提到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这一概念,并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等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此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4号)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做出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均是对“设施农业用地”这一概念做出相关规定。

从字面上来看,二者有所相关但并不完全一致,而法律概念的明晰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故本文中征律师将对“设施农业用地”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两个法律概念作进一步分析。

01设施农业用地具体有哪些

关于“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可参见如下两个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中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表述和上述基本一致。

关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多见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

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

0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具体有哪些

在该分类指南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代码为06,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分为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及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其中,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及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综合起来对应《土地利用分类现状》中的“设施农用地”。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由“乡村道路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组成的,“设施农业用地”可进一步分为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及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同样,关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应当及于“设施农业用地”。

03如何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定义中明确具有“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这一特点,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与“设施农业用地”的包含关系,则“设施农业用地”同样也具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这一特点。

然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据此可知,设施农业用地中种植设施用地可能存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形,因此,该部分是否可归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范畴呢?同样,针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及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呢?

对此,中征律师认为,这是现行相关规定尚未逻辑严密自洽的部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最终落实到明文规定上。

结语总之,在维权过程中,大家还是要相信法律,将重心放在诉讼和谈判上,充分运用司法赋予的救济权利来争取属于我们自己的合理补偿。

指导律师

张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执业以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追求卓越、专注品质的服务理念,以扎实的法学基础,细致的业务要求,凭借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张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自我的“高标准、严要求”,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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